被处罚人:刘绍发、任文珍、杨碧良、王淑芬
地址:陵江镇光明社区*****
案由:非法占地(超占)
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对刘绍发、任文珍、杨碧良、王淑芬超占陵江镇光明社区一组国有土地建房立案调查。经查实,刘绍发、任文珍、杨碧良、王淑芬四户是陵江镇光明社区*****居民,属老国道212线拆迁安置户,2004年该四户申请联建龙腾大厦,批准国有土地面积为300平方米,实际建房占地面积511.29平方米,超占国有土地211.2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界图
2.现场占地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建设用地批准书(苍国土建〔2004〕字第66号、苍国土建〔2004〕字第67号)
6.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储备国有土地公告(苍国土资收储〔2018〕字第15号)
7.公证书(〔2004〕苍证字第124号)
我局已于2019 年9月24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四户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四户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211.29平方米给苍溪县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中心。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11.29平方米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3.处非法占用的211.29平方米国有土地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6338.7元(陆仟叁佰叁拾捌元柒角)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四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