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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监〔2019〕罚字第41号)
时间:2019-11-27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监〔2019〕罚字第41号)


被处罚人:吴会忠,女,62岁,住苍溪县浙水乡坪江社区居委会**组**号,电话:199****。

地    址:浙水乡大湾村六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 2019年9月3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于2010年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90.18平方米建住宅,后又未经批准占用28平方米搭建彩钢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照片;

3.询问笔录;

4. 调查笔录。

我局于2019年10月12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未经批准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8.18平方米集体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118.1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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