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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监〔2019〕罚字第38号)
时间:2019-11-27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监〔2019〕罚字第38号)


被处罚人:罗万勇,男,43岁,电话180****

地    址:东青镇玉京村七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 2019年7月31日对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养牛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于2019年6月占用东青镇玉京村七组基本农田1440平方米建养牛场,该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基本农田套图;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我局已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144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恢复种植条件,并处非法占用的1440平方米耕地开垦费1倍(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1440M3×21元=3024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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