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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监字〔2019〕罚字第53号)
时间:2019-12-24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张之兵,男,49岁,汉族,住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村四组33号,身份证:5108241970******73。

违法地址:河地乡金马村六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对你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农产品加工及康养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河地乡金马村六组集体土地532.01平方米修建农产品加工及康养中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

2.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图

3.现场勘测图

4.调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19年11月 1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河地乡金马村六组532.0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32.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532.01×25=13300.2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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