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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综执罚〔2019〕第50号)
时间:2019-12-25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赵伟,男,汉族,现年44岁,住苍溪县陵江镇杜里社区四组23号,身份证号码5018241975********,联系电话153977*****。

经查,2009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了你户在陵江镇江南杜里社区四组的房屋,由原县江南城区管委会规划在黄楝树梁安置点修建安置房,按你户实际,批准建设房屋五楼一底,建筑面积776平方米。在实际建设中,你修建安置房一幢,砖混结构,经测绘建筑面积814.44平方米,超批准建筑面积38.44平方米。2014年四川科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受检房屋现状结构安全,满足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可以正常使用。因你户不在安置点拆迁安置户超建面积拟行政处罚一览表内,经原江南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核实证明:你户拆迁安置情况属实,超建筑面积3%以上,应按该安置点其它面积户同标准处罚。由杜里社区和相关单位证明你户安置房建设情况属实。本机关同意将你户安置房建设问题纳入江南城区拆迁安置点“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罚。2019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材料,社区出具的违法建筑物照片,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住宅楼结构质量鉴定报告,安置点建房户超面积建房情况统计表,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关于将江南城区拆迁安置点“两证”办理纳入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安置点拆迁安置户超建面积拟行政处罚一览表,苍溪县城区建筑工程房屋造价综合估价表等证据与资料予以证实。

你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超建面积38.44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壹仟陆佰叁拾叁元柒角零分(38.44平方米×850元/平方米×5%=1633.7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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