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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溪)应急罚〔2019〕大队33号
时间:2020-01-02 来源: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吴永建,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82419******0015,现住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5日,接群众举报,称陵江镇汉昌路苍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第38号店涉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吴永建在其烟花爆竹店旁汉昌路93号一层砖混结构门面房内储存有浏阳、南部、西充等地生产烟花77件,鞭炮33箱零4盘。经调查,该批烟花爆竹为吴永建所有并用于销售,无法提供合法的货物来源。当事人吴永建对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苍溪应急检记2019〕大队33号)、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苍溪应急查扣2019〕大队33号)、查封扣押清单、《询问笔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吴永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品种及数量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第大队33号)的行政处罚。

处罚履行结果: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9年12月10日到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苍溪县支行处缴纳了罚款。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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