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市民: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苍溪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至县发改局。
一、公示时间
2020年1月22日——2020年2月21日。
二、公示方式
网上公示:苍溪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cncx.gov.cn/)。
三、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839-5220738。
2.电子邮箱:394447563@qq.com。
3.信函请寄至:苍溪县发改局政策法规股(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295号)。
附件:《苍溪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苍溪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结合苍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采用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撑作用大,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带动性强,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的骨干项目,且符合以下要求并经县委县政府审定。
(一)苍溪县境内的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
(二)重大脱贫攻坚、“三大百亿”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乡村振兴类项目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重点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集体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条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每年9月提出本辖区、本行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后函送县发改局汇总。
第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六条县发改局应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进行专家论证评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意见,县委、县政府项目工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集中汇审。
第七条经汇审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投资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方式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和国有平台建筑公司作为业主并自建施工的项目还应上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审定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作为重点项目申报和实施的依据。
第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地震洪灾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需增减的项目应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一并审定。
第三章 重点项目
第九条县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年确定一批续建、新开工项目和加快前期工作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续建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快前期工作项目是列入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划,对县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拟在近三年内能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十条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建立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一)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承担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发改、经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园林、财政、商合、教科、公安、民政、司法、人社、环保、文旅体、卫健、审计、市场监管、国资、行政审批、水电气要素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为重点项目提供支持,优先保障项目建设需要,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本行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负责重点项目筛选申报、跟踪督导,并积极协调征地拆迁、审批报建、要素保障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申报。县发改局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实际,每年9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县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县级各部门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县发改局申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确定。县发改局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征求相关县领导意见后,研究提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点项目,县发改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重点项目建议名单。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调整。县发改局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每年第三季度启动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在保持项目责任单位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任务原则上不减少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重点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向县发改局提出调整申请,县发改局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予以调整。
第四章要素保障
第十四条加大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县政府每年在县级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重点项目上级资金争取和前期工作经费,县发改局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推进情况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审批后拨付。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资金、贴息资金时对重点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
第十五条务实推动重点项目融资。各有关部门要跟踪协调重点项目融资工作,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实行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县金融工作局会同人行苍溪支行等部门与驻苍金融机构建立项目融资沟通机制。县金融工作局定期向在苍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组织召开银企对接座谈会,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向重点项目。县金融工作局应定期通报信贷政策和重点项目融资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六条依法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调整土地供应节奏,增强土地调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科学性,做好重点项目供地计划安排和报批工作。加大对征而未批、批而未供及低效闲置用地的清理力度,清理出的土地形成的存量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用于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健全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快速通道。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速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容缺预审制度,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督,为重点项目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十八条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供水、供气等单位,对重点项目的供电、供水、用气等配套条件给予支持和保障。压缩水、电、气报建和报装时限,可办理事项入驻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综合服务。
第五章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及增加变更工程量全部进行重点跟踪监督。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督查制度。县重大项目调度指挥中心会同县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县重点项目的调研和督查,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项目,及时进行协调和督办,确保重点项目推进有序。各有关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抓好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发布之后上级新出台有关重点项目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