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屠宰、贩运等相关从业人员:
近期,很多地方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现在,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1月24日,省政府已依法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为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从业人员自身安全,请广大养殖、屠宰、贩运等相关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以下工作:
1、喜庆过年不忘疫情防控,积极配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干部开展排查;从(或密切接触)湖北省等疫情高危地区来苍、返苍人员要按照规定向所在乡镇(社区)详细报告行程,并主动做好14天居家隔离工作;尽量不串门,减少外出,尽量不去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不适症状,及早报告、及时就诊。
2、出售、运输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运输;市场上交易的畜禽及产品必须持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按照防控规定,近期不向集贸市场运输、销售家禽或野生动物,不在集贸市场屠宰家禽。
3、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贩运台账和屠宰相关登记簿,如实记录养殖情况、畜禽来源、流向、数量等内容。
4、加强畜禽养殖圈舍、环境、屠宰场所和运输车辆消毒灭源工作,保持圈舍、环境和运输工具等清洁卫生。
5、不得随意乱扔、乱抛病死畜禽,对正常死亡畜禽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如发生异常死亡现象,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6、从事畜禽养殖、屠宰、贩运的人员要勤换衣(鞋)、勤洗手,做好配套口罩、手套和工作服等个人防护。
新春佳节之际,祝全县养殖、屠宰、贩运等相关从业人员新年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