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苍溪县骐良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古梁村(天然气工业园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上午运载混凝土过程中未采取外层覆盖或密闭措施造成滨江路沿线路面污染。
2020年2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苍溪县骐良建材有限公司副经理江兴龙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苍溪县骐良建材有限公司的运载混凝土车辆未采取外层覆盖或密闭措施造成滨江路沿线路面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沿街泄露遗撒位置图示》、《案件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2020年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283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