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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监〔2019〕罚字第64号)
时间:2020-03-03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李俸清,男,56岁,家住八庙镇举台村二组,电话号码:151****8185。

地 址:八庙镇举台村二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 2020年1月6日对你户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于2019年12月未经批准占用八庙镇举台村二组基本农田311.1平方米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照片

3. 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基本农田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向你下发了《关于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限15日内拆除311.1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共计陆仟伍佰叁拾叁元壹角(311.1平方米×21元=6533.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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