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赵淑华,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824******4423,现住苍溪县元坝镇裕鹤东路39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月6日,接群众举报,称元坝镇张王场赵淑华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汇同元坝镇政府、元坝派出所有关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赵淑华在张王场西南街20号附1号门市部房内储存有西充等地生产烟花170件,鞭炮45箱零22盘。据现场询问赵淑华,得知该批烟花爆竹都是由无批发资质的私人供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且有销售行为。当事人赵淑华对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苍溪应急检记〔2020〕大队01号)、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苍溪应急查扣〔2020〕大队01号)、查封扣押清单、《询问笔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赵淑华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00),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品种及数量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第大队01号)的行政处罚。
处罚履行结果: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0年2月26日到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苍溪县支行处缴纳了罚款。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