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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溪)应急罚〔2020〕大队07号
时间:2020-03-11 来源: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陈顺波,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824******3159,现住苍溪县三川镇河街17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月9日,接群众举报,称三川镇河街陈顺波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汇同三川镇政府有关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陈顺波在三川镇河街47号门面房内储存有浏阳等地生产烟花46组,鞭炮8件。据现场询问陈顺波,得知该批烟花爆竹都是由无批发资质的私人供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且有销售行为。当事人陈顺波对采购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苍溪应急检记〔2020〕大队07号)、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苍溪应急查扣〔2020〕大队07号)、查封扣押清单、《询问笔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陈顺波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00),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品种及数量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第大队2020-07号)的行政处罚。

处罚履行结果: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0年2月25日到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苍溪县支行处缴纳了罚款。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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