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董大罡,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824******7153,户籍所在地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3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2月27日,接苍溪县公安局元坝派出所移交相关证据,称苍溪县元坝镇董大罡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公安移交证据进行核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发现董大罡在其承租的元坝粮站西侧仓库以及其所有的川RDJ287厢式货车上共有南部金星花炮厂生产的烟花爆竹共计779件,董大罡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当事人董大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主要证据有:苍溪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苍溪县公安局元坝派出所证据保全清单等移交文件,询问笔录3份(董大罡、董廷清、李开明)、法规宣教股提供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名单等资料等。
以上事实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00),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及数量见苍溪县公安局元坝派出所证据保全清单)的行政处罚。
处罚履行结果: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0年2月4日到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苍溪县支行处缴纳了罚款。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