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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苍环责改字〔2020〕1号)
时间:2020-03-19 来源:苍溪生态环境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河地乡红久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28DJP4U

经营者:李毅

身份证号码:51082419**********

地址:苍溪县河地乡红树村三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3日,苍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苍溪县河地乡红久家庭农场时,发现该养殖场干粪发酵棚部分液体渗漏,生猪粪便排入外环境,造成污染。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清理排入外环境的粪便,并修缮干粪发酵棚渗漏部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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