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溪)应急罚〔2020〕大队10号
被处罚人:刘伦松,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824******74,户籍所在地苍溪县陵江镇市场街******。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2月18日,接苍溪县公安局移交相关证据,称苍溪县陵江镇刘伦松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初核发现刘伦松在苍溪县陵江镇市场街95号5栋5单元1楼房屋及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609号兴华小区一单元B栋一楼房屋共有各型玩具类烟花爆竹401件,已被县公安局陵江派出所扣押。刘伦松对相关烟花爆竹无法提供合法的货物来源,且承认具有销售行为,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证据有:苍溪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苍溪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等移交文件,询问笔录2份(刘伦松、罗彪)、法规宣教股提供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名单等资料等。
以上事实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整(¥5000.00),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及数量见苍溪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苍公(陵)证保决字〔2020〕4号]、[苍公(陵)证保决字〔2020〕5号])的行政处罚。
处罚履行结果: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0年3月23日到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苍溪县支行处缴纳了罚款。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