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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环罚〔2020〕1号)
时间:2020-04-17 来源:苍溪生态环境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河地乡红久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28DJP4U

经营者:李毅

身份证号码:51082419**********

地址:苍溪县河地乡红树村三组

2020年3月13日,苍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养殖场时,发现你养殖场干粪发酵棚部分液体渗漏,生猪粪便排入外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苍溪县解放路支行

户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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