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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溪)应急罚〔2020〕大队11号
时间:2020-04-27 来源: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李强先,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8241970******72,户籍所在地苍溪县陵江镇群辉社区3组20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3月11日,接苍溪县公安局移交相关证据,称苍溪县陵江镇李强先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李强先在苍溪县陵江镇“金三角水果批发部”门市部及门市部旁轻卡(川HEA768)上共有各型烟花35箱、鞭炮34箱、玩具类烟花10箱,已被县公安局扣押。李强先对相关烟花爆竹无法提供合法的货物来源,且承认具有销售行为,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证据有:苍溪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苍溪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等移交文件,询问笔录2份(李强先、李勇先)、法规宣教股提供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名单等资料等。

以上事实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00),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及数量见苍溪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苍公(陵)证保决字〔2020〕34号])的行政处罚。

处罚履行结果: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0年4月23日到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苍溪县支行处缴纳了罚款。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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