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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苍环责改字〔2020〕4)
时间:2020-04-28 来源:苍溪生态环境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元坝镇钱发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7YG7C65

经营者:钱中云

身份证号码:51082419***********

地址:苍溪县元坝镇庆宪村*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苍溪县元坝镇钱发石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擅自在元坝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石材加工厂,并从事石材加工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取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厂于2020年4月16日起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自行拆除生产设备。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

2020年4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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