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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监字〔2020〕罚字第7号)
时间:2020-04-3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卢万忠(身份证号:5108241968******31)

住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692号2栋2单元29楼3号

违法地址:陵江镇白观村一组

案 由:非法占地

2018 年11月2日,我局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02年9月23日,苍溪县中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苍溪陵江镇白观村一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6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苍国用2002字第0623号)。由于拟建石油仓储、气瓶检测项目当时未得到广元市质监局的批复,2004年,卢万忠(时任苍溪中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将该宗地擅自改变为住宅用地,之后你户在苍溪中利燃气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外陆续扩建完善住宅用地规模。经实地勘测,该宗地总占地面积1339.64平方米,其中苍溪中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占地460平方米,你户非法占地879.64平方米。你户占用的879.64平方米土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面积为523.8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355.82平方米。你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陵江镇白观村一组集体土地879.64平方米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卢万忠身份证复印件;2、卢万忠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3、苍溪中利燃气公司推举书、任命书及公司章程修正案;4、卢万忠、徐丽《离婚协议书》;5苍溪中利燃气公司与苍溪县陵江镇白观村村民委员会《征地协议书》;6、现场勘测图;7、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8房屋占地现场照片5张;9、卢万忠的询问笔录;10李俸双的调查笔录;11、《建设用地批准书》(苍国土建〔2002〕字第7号);12、《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国用〔2002〕字第0623号);1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川0824行初12号)

我局已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户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户作出处罚如下: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79.64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陵江镇白观村一组。

2. 责令你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集体土地355.82平方米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①苍溪中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用地背面新建的三层房屋59.77平方米;②苍溪中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用地前面砖混结构小屋15.22平方米;③苍溪中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用地前面(围墙内)和后面共硬化空坝及景观附属设施280.83平方米。

3. 没收你在违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集体土地523.82平方米上新建的建(构)筑物。①苍溪中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用地背面新建的三层房屋4.54平方米;②苍溪中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用地前面砖混结构小屋48.63平方米;③苍溪中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用地前面(围墙内)和后面共硬化空坝及景观附属设施433.96平方米、景观水池36.69平方米;

4. 对你违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523.82平方米集体土地处30元/平方米罚款,计15714.6元,对不符合规划的355.82平方米集体土地处30元/平方米罚款,计10674.6元,共计处罚款人民币26389.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解放路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22286201040001652;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80120005245617)。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话:0839—5226166

地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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