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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0〕9号)
时间:2020-04-3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陶德诗、陶贵诗:

我局于2020年3月24日,对你两户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一案立调查。经查,你两户于2019年7月未经批准占用白鹤乡龙凤村一组基本农田303.78平方米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基本农田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4月3日依法向你两户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两户于4月7日提出申诉,陈述了建房的事实和理由,且认为没有违法事实,应当不予处罚款。但我局审查认为,你两户因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所以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303.7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恢复原种植条件。

2.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03.78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每平方米42元),共计12758.7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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