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我局于 2020年1月17日对你户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于2020年1月未经批准占用八庙镇举台村二组基本农田203.91平方米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基本农田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203.9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2.处占用基本农田203.91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每平方米42元),共计捌仟伍佰陆拾肆元贰角贰分(203.91平方米×42元=8564.2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