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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0〕11号)
时间:2020-04-3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紫阳鸿瑞农场:

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用云峰镇紫阳村六组基本农田建养殖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陈秀平于2019年10月未经批准占用云峰镇紫云村六组基本农田582.16平方米修建苍溪县紫阳鸿瑞农场,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基本农田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4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582.16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2.处非法占用582.16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每平方米21元),共计壹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叁角陆分(582.16平方米×21元=12225.36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解放路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22286201040001652;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80120005245617)。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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