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松德:
我局于 2020年3月30日对你户未经批准占用陵江镇六包村二组基本农田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户于2018年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面积为90平方米,实际建房占地面积为1670.94平方米,超占土地面积1580.94平方米。经套合基本农田图,超占土地面积中占用基本农田769.71平方米(建筑面积26.86平方米,硬化空坝62.23平方米,未破坏耕种面积680.6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超占面积中剩余811.23平方米集体土地由有权机关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基本农田示意图
6.建设用地批准书
我局已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89.0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2.处非法占用89.09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每平方米42元),共计叁仟柒佰肆拾壹元柒角捌分(89.09平方米×42元=3741.78元)。
3.超占面积中剩余811.23平方米集体土地已移交给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解放路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22286201040001652;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80120005245617)。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