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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苍自然资案处〔2020〕2号)
时间:2020-04-3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郭静华:

我局于2020年1月12日对你户未经批准占用陵江镇玉坪村三组基本农田建库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户于2019年11月未经批准占用陵江镇玉坪村三组基本农田239平方米修建库房,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基本农田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4月3 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户于2020年4月3日提出陈述意见,经会审小组合议,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23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2.处非法占用239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每平方米42元),共计壹万零叁拾捌元整(239平方米×42元=1003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解放路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22286201040001652;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80120005245617)。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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