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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苍环责改字〔2020〕3号
时间:2020-05-22 来源:苍溪生态环境局 打印 关闭本页

罗有成:

身份证号码51082419**********

地 址:苍溪县白桥镇杆柏村*组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秸秆禁烧巡查中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5月12日晚,你在白桥镇杆柏村六组露天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视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严禁露天焚烧秸秆。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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