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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综执罚〔2020〕第8号)
时间:2020-05-25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综执罚〔2020〕第8号


当事人:王雪华,女,身份证号码51082419740528****

经查明,你未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于2020年5月7日在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12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脚手架进行门面装饰装修。脚手架占用城市道路长4米,宽2米,共8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0年5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由当事人王雪华现场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地理位置图。现场勘验、照片、书证,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客观事实。

2.2020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雪华询问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王雪华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王雪华的陈述材料,证明其未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主观事实。书证,证明王雪华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你的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2020年5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佰元整(¥3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苍溪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但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25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附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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