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综执罚〔2020〕第11号
当事人:史祖菊,女,身份证号码:51082419681219****
经查明,你未经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在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55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铝合金门窗成品。占用城市道路长6米,宽2米,共1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0年5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由当事人史祖菊现场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地理位置图。现场勘验、照片、书证,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客观事实。
2.2020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史祖菊询问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史祖菊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史祖菊的陈述材料,证明其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主观事实。书证,证明史祖菊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你的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2020年6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佰元整(¥3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苍溪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但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