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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第3号
时间:2020-06-19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综执罚〔2020〕第3号

当事人:苍溪县宏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8XF268F。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少屏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杜元森,身份证号码:51292219750207****。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苍溪县河地乡地干寺社区隆福欣酒店安装天然气施工暂停供气时,未将作业的时间和影响的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因燃气用户缺乏燃气使用安全常识,致使该社区邓仲尧家一楼厨房天然气泄漏发生火灾,造成三人受伤,事故后,你公司对伤员及时救治和补偿,对受损时财物进行重置。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苍综执责改字〔2019〕第07002号),责令你公司在2019年12月17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

你公司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9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提取苍溪县月山乡负责人李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复印件,并询问调查李烈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2019年12月11日苍溪县宏泰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元森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河地乡白山村五组邓仲尧一家3人烧伤事件的说明》上述书证,证明苍溪县宏泰天然气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2019年12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调查苍溪县宏泰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元森身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勘验)记录》、事故现场照片,2019年12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调查火灾事故受伤当事人邓仲尧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签字确认。询问笔录,现状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证明苍溪县宏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苍溪县宏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4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万元整(¥30000.00元)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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