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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告知书
时间:2020-07-20 来源: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全县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广大消费者: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94号)等文件安排部署,我县决定从2020年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全县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内涵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管理、自我承诺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种全新治理制度,是国家建设农产品诚信体系、追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监管模式、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的一种重要手段。

2.试行范围

全县范围。试行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蜂蜜。

3.执行主体

全县所有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含配送中心)、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综合农贸市场、大中型酒店、养老机构(含民政福利院)、学校食堂(含私立幼儿园、托儿所、技校、校外培训机构食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伙食团、农村宴席承办者或举办者,鼓励自产自销农户、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户参与试行。

4.基本样式

全省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见下图),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追溯二维码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自检合格”或“委托检测合格”。

5.开具方式

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6.开具单元

包装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实行一包装一证,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或收购品类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或一品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或同品类使用。

7.索证查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综合农贸市场、大中型酒店、养老机构(含民政福利院)、学校食堂(含私立幼儿园、托儿所、技校、校外培训机构食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伙食团、农村宴席承办者或举办者等单位,应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入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在试行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查验合格证,登记并公示合格证信息。对不能提供合格证的,应当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才能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单位在分销时,应在生产者出具的合格证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并随货同行。

8.执行时限

我县自2020年8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开具查验合格证,对执行好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鼓励。未试行主体一律不准参加各类展会、一律不参评品牌奖项和“三品一标”认证、一律不参评示范社(场)龙头企业评定、一律不给予项目支持;对农产品批发、消费等主体未执行入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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