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 溪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苍 溪 县 公 安 局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
通 告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文明创建,治理城市交通运输乱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积极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县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机(电)动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汽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严禁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站点停靠、站外经营、沿街揽客和不按指定线路行驶;严禁校车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不按核定站点停靠。
二、严禁大型货车以及机(电)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建筑弃土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快递托运车辆不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停放;严禁超载超限、沿途抛撒滴漏、带泥行驶等。
三、严禁无证照销售或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含电动三轮车);严禁非法改(拼)装车辆。
四、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行、不礼让行人、侵占公交车停车位、闯红灯、随意调头,严禁非法改变车身外观结构、安装遮阳伞具。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标准安全头盔。
五、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予以查处。机(电)动三轮车、两轮摩托车车主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汽车,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按规定录入公民个人征信系统或企业失信名单。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违规乱象和不文明行为,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苍溪县交通运输局 苍溪县公安局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