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元坝镇赵简平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苍农(农药)罚〔2020〕第3号
当事人:苍溪县伟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元坝场门市部
经营者:赵简平
地 址:苍溪县元坝镇建设路149号
联系电话:150****0152
一、违法事实及依据
2020年3月18日,苍溪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经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对苍溪县伟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元坝场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货柜存放经营的: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90%杀虫单可溶性粉剂”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727,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5日,保质期为2年,现已超过了质量保证期,属劣质农药产品。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违法。2020年4月13日,报经本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90%杀虫单可溶性粉剂”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库存数量×销售单价)35.00元。
2020年6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农告〔2020〕第3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劣质农药“90%杀虫单可溶性粉剂”产品35袋(含抽样取证农药);
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处罚履行结果
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后,于2020年6月30日缴纳了罚款。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