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向第益,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8372,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五郎村**,电话号码:187****8551。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新场村一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0年6月8日,对你户未经批准占用苍溪县龙山镇新场村一组集体土地建砂石料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20年2月未经批准占用苍溪县龙山镇新场村一组集体土地1389.87平方米(其中村庄用地493.3平方米,公路用地76.93平方米,耕地251.04平方米,林地568.6平方米)建砂石料场,该宗地其中493.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96.5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调查笔录
4.营业执照
5.土地租赁协议
6.户口簿复印件
7.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89.87集体土地给龙山镇新场村一组。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96.57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93.3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处非法占用的1389.87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389.87×30=41696.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 7 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