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田华,男,45岁,汉族,身份号:510824********3013,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龙王镇田家村****,电话码:133****7758。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龙王镇田家村一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0 年4 月24 日,对你户未经批准占用苍溪县龙王镇田家村一组集体土地建搅拌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20年4月未经批准占用龙王镇田家村一组集体土地752.33平方米(其中采矿用地492.42平方米,林地259.91平方米)建混凝土搅拌站,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92.4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59.91平方米,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利用项目基本农田示意图
7.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8.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52.33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龙王镇田家村一组。
2.限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59.9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92.4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处非法占用的752.33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752.33×20=15046.6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