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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0〕18号)
时间:2020-07-28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陈光荣:

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对你户未经批准占用陵江镇光明社区经济联合社一社集体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户于2019年4月未经批准占用陵江镇光明社区经济联合社一社集体土地91.64平方米修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户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1.64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陵江镇光明社区经济联合社一社。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1.6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

3.并处非法占用的91.64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贰仟柒佰肆拾玖元贰角(91.64平方米×30元=2749.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解放路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22286201040001652;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80120005245617)。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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