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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0〕15号)
时间:2020-07-28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苍溪县程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6LN5N00,地址:苍溪县龙王镇市场村**,法定代表人:戚建华,男,3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3381X,住址:四川省苍溪县元坝镇张滩村二组。电话号码:135****0829。

违法地址:苍溪县龙王镇市场村**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0 年4 月24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搅拌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0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龙王镇市场村三组集体土地1360.51平方米(其中耕地18.53平方米,林地1341.98平方米)建混凝土搅拌站,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

7.土地利用项目基本农田示意图

8.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9.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60.51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龙王镇市场村三组。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龙王镇市场村三组1360.5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非法占用的1360.51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360.51×30=40815.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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