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华:
我局于2020年6月8日对你户未经批准占用陵江镇三清社区一组集体土地进行木材加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户于2019年9月未经批准占用陵江镇三清一组集体土地1184.35平方米进行木材加工,其中:棚房面积733.73平方米,空坝(土)面积56.14平方米,空坝(水泥)面积394.48平方米。经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969.0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15.3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户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定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84.35平方米集体土地给陵江镇三清社区一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69.02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15日拆除非法占用的215.3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非法占用的1184.35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叁万伍仟伍佰叁拾元伍角。(1184.35平方米×30元=35530.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解放路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22286201040001652;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80120005245617)。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