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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综执罚〔2020〕第 15号
时间:2020-08-12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综执罚〔2020〕第 15

当事人:侯力恩,男,身份证号码:51082419730220****。

经查明,你未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相关手续于2020年6月15日下午在陵江镇红军路东段571号其倍特电动车车行门店外擅自占用人行道售卖三轮车4辆,摩托车3辆,占用人行道长6米,宽2米,面积为1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0年6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由当事人侯力恩现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地理位置图。现场勘验、照片、书证,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

2.2020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侯力恩询问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侯力恩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侯力恩的陈述材料,证明其未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主观事实。书证,证明李义高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你的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2020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权利。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你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清除占用城市道路的物品,处罚款伍佰元(¥5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苍溪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但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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