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适用期限、首次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
8月14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财政厅拟定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与往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体现出几点新变化。
目录有增有减未来长期有效
“首先,本次《目录》标准将长期有效,不再设定适用期限。”四川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与我省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相比,本次《目录》取消了适用期限,如没有新的目录和标准出台,《目录》颁布后将长期有效。之前,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年或两年调整一次。
其次,提高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指引》)要求,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60万元。为此,《目录》将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调整为:货物、服务类除成都市之外的县(市、区)级限额标准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工程类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除成都市之外的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同时,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400万元,即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12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目录》首次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我省新出台《目录》尽可能与国家确定保持一致,集中采购项目有增有减。其中,货物类取消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信息系统集成、照相机及器材、电动自行车、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像机等项目;增加显示设备、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不间断电源(UPS)等项目。工程类增加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等项目。服务类取消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项目;增加云计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项目。
对比财政部《标准指引》四川目录有五大不同
四川《目录》基于财政部《标准指引》而拟定,但结合我省实际,考虑操作和管理的便利,在内容表述上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存在五方面不同。
首先,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有三个品目名称不同,分别是打印设备、显示设备、计算机软件,但其产品内容是大致相同的。
其次,四川《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增加了四个品目,分别是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原因在于拆除、装修、修缮和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标准统一、具有通用性。2019年底,省政府出台《关于废止〈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大量工程项目须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
此外,四川《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有备注,而财政部《标准指引》中没有备注,原因在于历年来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都有相应的备注规定,为保证集采目录的一贯性和延续性,《目录》也保留了相应备注要求。
第四,四川《目录》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而财政部《标准指引》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不低于60万元,原因在于我省参照了中央及重庆等省、市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实际,在《目录》中将工程项目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
另外,我省《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而财政部《标准指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这主要是基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经测算,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后,我省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比重将由原来的34.82%降低至8.44%。(记者 李梓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