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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卫公罚字〔2020〕1号)
时间:2020-09-02 来源: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县阿杰造型理发店(经营者:熊方兵,性别:男,民族:汉族,地址:江油市太平镇****,联系电话:188****,公民身份号码:510322****)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金港国际27、28号

2020年6月23日,本机关对你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居民身份证》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本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公罚告字〔2020〕1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结合《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公共卫生部分)》序号18,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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