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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环罚〔2020〕5号)
时间:2020-09-14 来源:苍溪生态环境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三川镇周万松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3841X1R

法定代表人:周万松

身份证号码:51082419**********

地址:苍溪县三川镇阳观村七组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对你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家庭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家庭农场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家庭农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家庭农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苍溪县解放路支行

户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你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元市苍溪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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