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9754291X/2020-036 | 关 键 词 | 野生动物退出补偿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14 |
文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禁食野生动物做好人工繁育主体 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二、编制目的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确保我县野生动物禁食、禁养工作真正做到落到实处。
三、编制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49号)。
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禁食野生动物做好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0〕22号)
四、工作目标
全县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户)全部有序退出,在养野生动物得到妥善处置,依法补偿全部到位。
五、工作内容
(一)核实底数(7月31日前)。对全县范围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存栏的禁食动物种类、数量(重量)、用途以及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登记。
(二)动物处置(9月20日前)。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要求,对全县范围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存栏的禁食动物实施分类处置。
(三)落实补偿(9月20日前)。按照《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指导标准》,对符合补偿要求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依法进行补偿。
六、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落实责任分工,强化督导检查,站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明确工作时限,严密组织实施,确保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对在补偿处置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偿资金的,对工作不力造成社会不稳定事件发生,或产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从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