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水利局 关于苍溪县第二人... » 详情
苍溪县水利局 关于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时间:2020-10-13 来源:苍溪县水利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你单位《关于审批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受理编号:510824-20200925-000059)收悉。

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广元市苍溪县回水社区原缫丝厂地块,项目场地南侧为已有道路,道路南侧为嘉陵江,项目区距离嘉陵江约20m,嘉陵江不会对项目造成影响,场地距离高速路约170m,项目建设不会对其造成影响。

项目总用地面积为4.82hm2,总建筑面积55868.34m2,容积率为0.83,建筑占地面积14868.13m2,建筑密度为30.85%,绿地面积为17428.90m2,绿地率为36.16%,机动车位338个。

本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为11.21万m3(表土剥离0.52万m3);回填量为3.78万m3(绿化覆土0.52万m3),弃方7.43万m3(松方为9.88万m3),弃方全部运至苍溪县华宇建材厂烧砖进行弃渣综合利用。

本项目包括建构筑物区、道路及硬化场地区、景观绿化区及相关附属工程及临时工程的建设。

工程总投资3.5亿元,其中土建投资2.66亿元。资金来源为争取国家债券资金2.8亿元,单位自筹资金0.7亿元。

本项目工期计划36个月,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

经我局组织专家对《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养中心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专家组提出了技术评审意见( 详见附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就该工程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4.82 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 ,土壤流失控制比0.85,渣土防护率93%,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该项目属《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 三同时” 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和弃渣的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工程建设时若确需新增弃渣场弃渣的可在弃渣前,征得弃渣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否则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每立方米弃渣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 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本工程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否则将按照《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停止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1.技术评审意见

2.专家组名单


苍溪县水利局

2020年10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