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郝志斌 性别: 男 年龄: 51岁 身份证号: 140104********2210
家庭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 邮政编码:030024 联系电话:181****2816
所在单位: 四川中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王渡渡改桥项目部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单元11楼1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对王渡渡改桥项目“6.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管理责任。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县政府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调查报告、郝志斌、陈庆勇等人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苍溪县支行,收款人:苍溪县财政局,账号:2851012105000002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