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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溪)应急罚〔2020〕SG01-3号
时间:2020-10-14 来源: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 吴远杰   性别: 男  年龄: 54岁  身份证号: 512930********4753

家庭住址:四川省阆中市石龙镇时新村  邮政编码:637429  联系电话:139****5975

所在单位:四川阆中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阆中市顾家井街2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广明如意城“6·17”一般触电事故负领导责任。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县政府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罗朝政等人询问笔录;安全检查记录表、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玖拾伍元肆角捌分(18195.48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苍溪县支行,收款人:苍溪县财政局,账号:2851012105000002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广元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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