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0〕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9日
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形成中央领导、省级统筹、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方面。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省、市县财政分类负担比例,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公用经费保障。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国家基准定额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我省按80:20比例分担。应由我省承担部分,成都市自行负担,其余市(州)和扩权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国家基准定额分担规定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我省按50:50比例分担。应由我省承担部分,成都市自行负担,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下同)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摘帽县,下同)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地区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
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我省按80:20比例分担。应由我省承担部分,成都市自行负担,民族县、扩权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攀枝花市、德阳市、绵阳市、宜宾市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市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0:20比例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相关标准由市县制定,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和中央部署,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范围为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革命老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和民族县县城义务教育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扣除中央财政按生均定额奖补后的差额由我省承担,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2:1比例分担。凡不在国家和省级规定试点范围,且未经省政府确定而市县自行试点的,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试点范围根据国家和省级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免费提供作业本所需经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扩权县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55:45比例分担,其余市县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45:55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四大片区”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按照省级基础标准执行,现阶段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2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同时,对实施范围内落实农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较好的地区给予综合奖补。
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阶段重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国家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级教师培训由市县财政承担。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方面。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省、市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十五年免费教育政策执行,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余地区实行学前幼儿保教费减免政策,由省分地区核定基础减免标准;所需经费扣除中央奖补后的差额部分,省级财政对民族待遇县按80%给予补助,对非民族地区按总水平35%给予补助(分市县核定具体分担比例),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我省按80:20比例分担。免学杂费补助应由我省承担部分及我省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按照省分市县核定的补助标准,与扩权县按55:45比例分担,与其余地区按45:55比例分担;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十五年免费教育政策执行,省级财政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应由我省承担部分,成都市自行负担,民族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地区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市县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总体上由中央与我省按80:20比例分担。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省属学校按照省核定的分校免学费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全额给予补助;对市县属学校按照国家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分档给予补助,其中成都市按80%给予补助,民族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额给予补助,扩权县按97.5%给予补助,其余地区按95%给予补助。市县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免学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高校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平均资助标准执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国家资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与我省按80:20比例分担。应由我省承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属高校由市(州)财政承担。
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资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按照省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高校毕业生赴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由省和市(州)分别制定省属和市(州)属高校补助标准,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属高校由市(州)财政承担。外省高校毕业生赴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由就业所在县(市、区)制定补助标准并承担支出责任。
中职和本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别资助。按照省确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扩权县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60:40比例分担,非扩权县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应由我省承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属高校由市(州)财政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应由我省承担部分,50%按照借款学生就读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属高校由市(州)财政承担;另外50%根据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族自治地区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地区由市县财政分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属高校由市(州)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方面。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市县在确保国家和我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经费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事权或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上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事项涉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维持到2020年底;2020年以后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再行确定。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二)明确地方权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州)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地区的对下转移支付力度,涉及到需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政策,由市(州)政府分项目确定分担比例。要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县级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三)促进规范运行。
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中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健全完善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推进教育领域共同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与省、市、县财力更加协调匹配,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之外,以后年度凡是省级层面新增、扩面、提标的教育增支事项,省级财政对增支部分的分担比例应与省级财力相适应。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