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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0〕56号)
时间:2020-10-26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苍溪县五龙镇磊鑫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7TREB5T,地址:苍溪县五龙镇三会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王磊,男,3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244********2234,住址:四川省苍溪县永宁镇平桥村5组27号。电话号码:1584****4142。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五龙镇三会村二组

由:非法占地

2020年6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用苍溪县五龙镇三会村二组基本农田建养殖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未经批准占用苍溪县五龙镇三会村二组基本农田1080平方米建养殖场,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调查笔录

5.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

7.基本农田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向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苍溪县五龙镇三会村二组108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处非法占用的1080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共计1080×21=226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话: 0839-5226166

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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