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当事人:张锐芝,女,身份证号码:51082419481118****,家住陵江镇县政府宿舍。
薛广建,男,62岁,身份证号码:51082419580810****,家住陵江镇三清村一组。
经查:张锐芝、薛广建修建的住宅楼位于苍溪县陵江镇三清村一组三清路23号,于2007年1月开工建设,同年底完工。目前该住宅楼已建成地上四楼一底。张锐芝、薛广建于2007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地上3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869平方米。经提取广元市向玮测绘公司2016年6月21日出具的测绘报告,测绘面积为地上5层,建筑面积1287.99平方米,共超建2层,超规划许可批准的建设面积418.99平方米。2007年12月5日,原苍溪县规划和建设局对超建的第四层283平方米房屋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款11000元,目前罚款已全部履行完毕。第5层(坡面瓦屋顶)房屋未作出处理,第五层(坡面瓦屋顶)房屋建筑面积135.99平方米。2020年5月经四川华泽工程质量检测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显示:“张锐芝、薛广建综合楼房屋安全性等级可综合评定为Bsu级,抗震性能能满足设计要求,整体结构安全,可正常使用”。2020年10月27日张锐芝、薛广建住宅楼经县规划部门认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0年10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张锐芝询问调查制作的《建设监察执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当事人办理手续和建设现状,当事人证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2020年10月27日,苍溪县自然自然资源出具《关于张锐芝违法建设规划认定的函》,证明当时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3.2020年10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张锐芝住宅楼并现场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超建面积的客观事实。
4.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张锐芝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书证,证明当事人实际建设情况与审批的内容不符。
5.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张锐芝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6.2020年10月29日,当事人张锐芝提供薛广建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7.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张锐芝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明该栋住宅楼超建2层,整体结构安全,可正常使用。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你们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你们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2020年11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们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鉴于你们主动到我局要求对超建的第5层(坡面瓦顶)房屋进行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本机关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贰仟柒佰壹拾玖元捌分(135.99㎡×400元/㎡×5%=2719.8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苍溪县支行,帐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 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