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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卫餐罚字〔2020〕1号)
时间:2020-11-24 来源: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县佳洁净消毒餐具经营部(经营者:魏勇,性别:男,民族:汉族,大专文化,地址:苍溪县北门沟路****,联系电话:135****6669,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6****)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武当社区便民路104号

2020年10月13日,本机关对你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出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且逾期不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餐具检验报告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餐罚告字〔2020〕1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

你已经因此行为受到本机关一次警告的行政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公共卫生部分)》序号6,本机关决定予以你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整改。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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