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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卫公罚字〔2020〕3号)
时间:2020-11-24 来源: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县秀面世家皮肤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经营者:文守东 ,性别:男 ,民族:汉族,地址:苍溪县陵江镇****,联系电话:152****979,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4****)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外南街5号

2020年10月20日,本机关对你立案调查,现已查明:1.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经营活动;2.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从业人员吴尚梅、彭锦锈和陈雨蕊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美容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第八条第一款:“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公罚告字〔2020〕3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经研究,本机关予以部分采纳。

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除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甲类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公共卫生部分)》序号15和18。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整改。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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