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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卫医罚字〔2020〕29号)
时间:2020-11-24 来源: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苍溪石马黄平中医(综合)诊所(负责人:黄平,男,汉族,出生:1972年**月,住址:四川省苍溪县石马镇****,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2****,联系电话:130****398)

地   址:苍溪县石马镇场政府街33号

2020年9月21日我局已对你诊所调查。现已查明:你诊所超出核准的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中医针灸科专业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治疗费用因双方说法不一致,执法人员无法核实,据你诊所负责人黄平陈述自己为李崇德进行中医刺络疗法治疗是免费的,处方笺中也没有刺络疗法的相关记录,因此没有违法所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同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规定处罚,你诊所无从轻或从重的情形,因此对你诊所违法行为予以一般裁量。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裁量罚款。

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向你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医罚告字〔2020〕29号),你诊所签收并写明放弃陈述与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责令你诊所立即改正,并对你诊所作出警告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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